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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請PCT于1970年締結,1979年修正,并于1984年和2001年修訂。PCT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的締約國開放。必須要向WIPO總干事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通過該條約,申請人只要提交一件“國際”專利申請,即可在為數眾多的國家中的每一個國家同時要求對發明進行專利保護。此種申請可由凡屬締約國國民或居民的任何人提交。一般可以向申請人作為國民或居民的締約國的國家專利局提出申請,但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向位于日內瓦的WIPO國際局提出申請。如果申請人是加入《歐洲專利公約》、《專利和工業品外觀設計哈拉雷議定書》(《哈拉雷議定書》)、經修訂的《與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的創造有關的班吉協定》或《歐亞專利公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居民,亦可分別向歐洲專利局(EPO)、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或歐亞專利局(EAPO)提交國際申請。 然后,需要對國際申請進行所謂的“國際檢索”。這一檢索由PCT大會指定作為國際檢索單位(ISA)的主要專利局之一進行。通過這一檢索,將得出“國際檢索報告”,該報告中摘錄了已發表的文件中可能對國際申請中提出權利要求的發明的專利性產生影響的引語。同時,國際檢索單位還要編擬一份關于專利性的書面意見 國際檢索單位將把國際檢索報告和書面意見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決定撤回申請,尤其在根據該報告或該意見很可能無法授予專利的情況下,更是如此。 如果國際申請未被撤回,則將與國際檢索報告一起,由國際局公布。書面意見不予公布。 PCT規定的程序對申請人、專利局和普通公眾都大有好處: (i) 申請人有比他在PCT以外的程序多18個月時間考慮是否希望在外國尋求保護、在外國的每一個國家指定當地專利代理人、準備必要的翻譯材料以及繳納國家費用;他可以肯定,只要他的國際申請是按PCT規定的形式提交的,任何被指定的主管局在處理申請的國家階段,均不得以形式方面的理由駁回申請;他還可以根據國際檢索報告或書面意見,比較有把握地評估,他的發明被授予專利權的機會有多大;申請人還可以在國際初步審查期間對國際申請作出修正,以使該申請在被指定的主管局處理之前符合要求; (ii) 有了國際檢索報告、書面意見,以及在可適用的情況下,附于國際申請之后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可以使各專利局的檢索和審查工作勞動強度大大降低,甚至基本消失; (iii) 由于每件國際申請都是與國際檢索報告一起公布的,因此第三方也可以更好地對提出權利要求的發明的專利性形成有充足依據的意見。 PCT設立了一個聯盟。該聯盟設有大會。PCT的每一個締約國都是大會成員。 大會最重要的一些任務是,修正根據條約制定的實施細則、通過聯盟的兩年期計劃和預算以及確定與使用PCT體系相關的若干費用。 注:以上引用自國家知識產權局PCT專欄 下一篇單一國家申請 |